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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

組織章程

於 102.06.09 系學會會議通過

於 102.09.08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2.09.27 期初系大會公告

於 103.02.22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3.03.03 期初系大會公告

於 104.03.25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4.09.30 106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6.08.01 108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6.11.23 系務會議核備

於 107.01.08 期末系大會公告

於 107.11.30 系學會會議修正

於 107.12.24 期末系大會公告

於 109.10.08 系學會會議中修正

於 110.01.06 期末系大會公告

於 110.01.06 期末系大會公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會名)                      

為精進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之求學與生活知能,特成立「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 (成立依據)              

本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國立臺東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

第三條 (成立宗旨)                              

本會以聯繫情感,砥志礪行及學習互信互賴之合作精神為宗旨。協助本會成員在求學與生活上之困擾,做為學生跟學校及系上良好的溝通橋樑。學生在課堂學習外,藉由系學會取得外部學習資源,發展生涯舞臺,並多面向探索自我及體驗大學生活,且在人際發展及處事態度追求自我實現與自我成長。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

 第五條 (本會位置)          

本會設於本校師範學院 TC 306 教室。

第六條 (地位)      

本會為本系最高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七條 (職權)

本會協調與統合本系學生相關事務。
                   

第二章 會員

第八條 (資格)

凡本校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學生完成註冊程序者,均應參加本學會之組織,並為當然會員。

第九條 (平等)

會員無分校區、系級、職務、國籍、性別、宗教、種族等,在系學會職權內一律平等。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條 (權利)      

本會會員有選舉、被選舉及參加一切活動之權利。

第十一條(權利)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 會員對正副會長有選舉權、罷免權。
  • 會員有被選舉之權利。(每年本會三合一選舉時,本系的大二學生)
  • 會員皆可聘為本會幹部。(每年本會三合一選舉之後,新任系學會的年級幹部)
  • 會員享有本會各項權益。
  • 會員有權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 會員依規定享有使用本會所持有之器材、設備、場地及其附屬設施,及其他各項資源。

第十二條(義務)

本會會員有遵守會章、服從系學會之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違反或未盡下列各款義務者,本會得視情況,限制或終止其參加本會活動或原應享有之全部或部分權利。

  • 遵守本會章程及法規。
  • 遵守本會各機關或所屬單位相關會議之決定。
  • 維護本會會譽。
  • 繳納會費或其他自治費用。

第十四條(出會)

本會會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應予以出會。

  • 喪失本系學籍者。
  • 休學或定期停學者。

出會會員應立即繳還一切公物。
               

第四章 組織與職掌

第十五條(權力)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出席人員為本會所有會員。

第十六條(會長)

本會設會長一名,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各股股長,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七條(副會長)

本會設副會長一至兩名,協助會長處理會務,並管理本會組織之下的各股。

第十八條(正副會長選舉)

會長、副會長在每年本會的三合一選舉中由全體會員選出,任期一學
年,其選舉應於每屆會長任滿內完成。會長副會長選舉罷免法另定之。                 

第十九條 會長之職權

  • 領導並監督活動股的相關會議與事務。
  • 依本章程之規定發布法規命令。
  • 代表本會對外交涉,簽訂條約;代表本會對外交流,舉辦活動。
  • 任免各股的正副股長。

第二十條               

會長因故不能產生時,則應於選舉結果公告後一週內辦理補選。

第二十一條(各股正副股長的產生)

各股正副股長的產生,由會長與副會長經討論後,邀請本會成員出任

相關職務,以維持本會之運作。

第二十二條(各股與正副股長)

本會設有會長股、活動股、體器股、公關股、總務股、美宣股、文書股、資訊股,共八股。每股股長一人,副股長一至二人,由系學會會長副會長邀請適任成員分別兼任之。必要時得經系學會會長同意增設其他幹部組織。                    

第二十三條(各股股員)

各股的股員人數,由會長股先做各股股員人數分配,然後在進行志願

序選填,做為進入各股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各股職掌)                   

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股與設置相關業務組織,統稱各股,職權如下:

  • 會長股

期初和期末系大會、統合各項活動的進行、維持各股間的工作交流與合作溝通、審理各股預算。                   

  • 活動股

規劃與負責各項本會主辦活動、活動設計、主持與演出。如:迎 新晚會、耶誕家聯、本系文休周系列活動。

  • 總務股

收取本會成員應繳之會費、編列每學期預算、本會各項活動之所需品採買、整理各項支出收據、請款、結算報表。

  • 文書股

幹部會議與各股例行會議記錄(手寫稿)、整理會議記錄與簽到表 (電子檔)、系上期刊電子報書寫、協助系學會評鑑資料之蒐集與 統整。

  • 美宣股

製作且張貼本會各項活動之海報與小文宣、系學會各項活動場地的佈置。

  • 資訊股

定期更新系學會粉絲專頁、網路宣傳系學會各項活動、拍攝與整理系學會舉行的活動照片及影片。

  • 公關股

爭取文休周廠商贊助、系上同學通訊錄校對與製作、舉辦特色活動、教師與助教的生日賀卡製作、系學會各項活動公關函。

  • 體器股

負責運動賽式賽程安排及舉辦、比賽裁判、場地租借、器材設備管理與整理、賽後場地整理、本會各項活動之機動人員。

第二十五條(指導老師)

由系學會幹部與本系系主任商討適任之本系專任教師,並經系主任同意後指派一名為本會指導老師。
 

第五章 選舉與罷免

第二十六條

候選人登記辦法,選舉方式與選舉規範,由系學會制定。選舉之日程及地點,應於投票前一周書面報告之本系各班班代轉告全體同學。投票結束後,應立即開票計票,並公告結束。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及其團隊之罷免案,經本系全體師生總數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本系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使得罷免本會。                  

第二十八條

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本會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系主任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應於投票完畢次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 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前項罷免案通過後依規定應辦理補選者,應自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完成補選投票。

第六章 系大會召開權責

第三十條   

召開人由本會會長擔任,如遇特殊狀況則由本會另推舉負責人。

第三十一條 權力                

召開人有權訂定系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第三十二條 責任                

  •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四次,於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召開一次。
  • 在每學期第一次系大會時,必須提出學期活動報告。
  • 本會幹部須於系大會中報告各股預算及花費。
  • 當日須提供茶點予參與系大會之會員。             
  • 解答會員提問之相關問題。

第三十三條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於十四日前公告之。

第七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收費標準    

本系學會經費經由本系全體學生共同繳收系學會會費,為方便未來學弟妹承接系學會業務,以下分為兩款收費標準。

  • 110 級(含)以後本系全體學生每人每學年繳交新臺幣 500 元整,採年收制。 註若為寒轉生,則收費減半,酌收新臺幣 250 元。
  • 109 級(含)以前本系全體學生四年一次繳清制,於新生入學時繳納,金額為新臺幣2,000 元整。
  • 本系學生中途因故不能繼續就讀本系者,可主動向系學會之總務股長或總務股副股長提出退費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退費標準,轉出本系之學生以剩下的學期數,一學期退新臺幣 250 元。

第三十五條

會員所繳交之會費交給系學會總務股股長,本會都將開立收據,以保證經費的收入來源。

 第三十六條 經費來源

  • 會員繳交之會費。
  • 舉辦活動之盈餘。
  • 各項補助經費。
  • 公關股向贊助單位的募款所得。
  • 存款利息。
  • 其他收入。
  • 上屆帳戶移交之餘款

第三十七條 會費之存放

本會經費固定存放於本會專屬之帳戶,存款簿由總務股保管、印章由會長保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修改辦法)

本章程依下列程序修改之:

  • 本章程經會長、副會長與各股正副股長(總共十九名人員)中,有三分之一的人員提議或會員四十人連署提議,本會幹部投票表決之,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出席,幹部投票表決之,修正案得以成立並進行討論跟進行決議。而修正案須在決議中達本會幹部半數以上的贊同票才能通過。                
  • 本章程經系學會幹部大會研議,系學會會員大會通過後,呈系務會議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                    

第九章 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三十九條 基本資料之蒐集、更新及保管

  • 本會蒐集社員的個人資料在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與相關法令之規範下,依據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本會因執行業務所蒐集社員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生日、血型、職稱、聯絡方式(電話、E-Mail、地址)、家長聯絡方式等個人資訊。
  • 若社員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須向本會更正,使其保持正確、最新及完整。
  • 若社員提供錯誤、不實、過時或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社員將損失相關權益。
  • 社員可依中華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就社員的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1) 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 請求補充或更正。         

(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5) 請求刪除。

第四十條 蒐集個人資料之目的

  • 執行系學會、各項評鑑、本會業務、系友聯繫相關訊息等,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
  • 當社員的個人資料使用方式與當初本會蒐集的目的不同時,我們會在使用前先徵求您的書面(或 E-mail)同意,您可以拒絕向本系提供個人資料,但您可能因此喪失您的權益。
  • 本會利用社員的個人資料期間為即日起永久保存,並於異動後更新。

第四十一條 基本資料之保密

社員的個人資料受到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之保護及規範。本會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或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致社員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遭其他侵害者,本會將於查明後以電話、信函、電子郵件或網站公告等方法,擇適當方式通知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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