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教師評鑑細則(含表格)-101.12.03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教師評鑑細則
97.04.28 九十六學年度學年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2.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3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3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一、國立臺東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特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及「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教師評鑑要點」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凡本系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照本細則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受評鑑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1.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或國內外等同國家級獎項者。
3.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4.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5. 曾獲得奧、亞運比賽前三名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6. 指導學生參與國際級錦標賽前三名(或等同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經校教評會認可者。(詳細要點另訂之)
7.擔任國科會計畫或政府相關單位50萬以上委託計畫,合計10次以上之主持人,
每年合計至多採計一次。
8.年滿六十歲者。
三、本系教師評鑑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時,各委員對於本人、配偶及其三親等內之親屬,應自行迴避。
四、評鑑未通過者,於下一學年針對該未通過者進行「再評鑑」。再評鑑通過後次年起恢復因評鑑未通過所受之各項限制。
五、教師評鑑連續二年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第三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時授課、不得在校內外(含進修部)兼職兼課、不得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六、接受評鑑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將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本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鑑初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師範學院辦理評鑑,院評鑑工作應於每年五月底完成,評鑑結果應通知所屬系(所)及當事人。
七、因借調、休假研究、分娩生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簽請本系及師範學院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八、本系所辦理教師評鑑,宜參酌下列原則:
(一)評鑑項目應涵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面向,並由教師自行考量現階段任務或職務、學校、院、系 (所)之需求、及教師個人專業發展之階段與方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總分為 100分,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30~50%,輔導與服務佔20~40%,各項目總和滿分為100分,達70分者為通過。自訂各面向之比例為 20%~50%,高於 70分(含)者,表示評鑑合格。
(二)評鑑資料來源得包括自我評鑑、同儕評鑑、行政評鑑、學生意見反映等;進行方式得包括文件審查、現場觀察、訪談或問卷調查等,以求周延。
(三)評鑑之進行與研究結果之研判,應本專業立場,考量資料性質與邏輯基礎,兼採多種方式進行,且歷程與成果兼顧。
九、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一)、教學:
(1) 教學授課時數。
(2) 教學評量結果。
(3) 授課大綱。
(4) 其他。
(二)、研究:
(1) 學術論著:包括學術期刊、學術論文、專書、翻譯等。
(2) 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計畫案。
(3) 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
(4) 其他。
(三)、服務與輔導:
(1) 校內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協助系務、校內外各項展演活動之指導幹部、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輔導學生就業等。
(2) 校外服務:學會、協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專題演講、專業輔導、教學指導、評審(鑑)、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學術專業文教機構團體或民間團體之幹部、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
(3) 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學術研究、升學等。
(4) 其他。
十、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ㄧ、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備後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97.04.28 九十六學年度學年第2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97.12.15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3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2.26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12.03一○一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
一、國立臺東大學社會科教育學系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以下簡稱本系)為提升教師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品質,特依「國立臺東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六條及「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教師評鑑要點」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社會科教育學系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含碩士班)教師評鑑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凡本系編制內之各級專任教師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應依照本細則每五年接受評鑑一次。受評鑑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鑑:
1. 曾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2.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或國內外等同國家級獎項者。
3. 曾擔任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4. 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者。
5. 曾獲得奧、亞運比賽前三名經校教評會認可者。
6. 指導學生參與國際級錦標賽前三名(或等同前三名獎項)三次以上經校教評會認可者。(詳細要點另訂之)
7.擔任國科會計畫或政府相關單位50萬以上委託計畫,合計10次以上之主持人,
每年合計至多採計一次。
8.年滿六十歲者。
三、本系教師評鑑由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方得決議。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由他人代理。
系教評會委員審議教師評鑑案時,各委員對於本人、配偶及其三親等內之親屬,應自行迴避。
四、評鑑未通過者,於下一學年針對該未通過者進行「再評鑑」。再評鑑通過後次年起恢復因評鑑未通過所受之各項限制。
五、教師評鑑連續二年未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第三年起不予晉薪、不得超時授課、不得在校內外(含進修部)兼職兼課、不得休假研究、不得出國講學、不得申請留職留薪出國研究或進修。
六、接受評鑑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將相關資料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提本系 (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鑑初審通過後,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提送師範學院辦理評鑑,院評鑑工作應於每年五月底完成,評鑑結果應通知所屬系(所)及當事人。
七、因借調、休假研究、分娩生產、留職停薪、延長病假或其他重大事故,得於評鑑前檢具相關證明,簽請本系及師範學院核准延後辦理評鑑。
八、本系所辦理教師評鑑,宜參酌下列原則:
(一)評鑑項目應涵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三面向,並由教師自行考量現階段任務或職務、學校、院、系 (所)之需求、及教師個人專業發展之階段與方向等因素進行綜合研判。總分為 100分,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30~50%,輔導與服務佔20~40%,各項目總和滿分為100分,達70分者為通過。自訂各面向之比例為 20%~50%,高於 70分(含)者,表示評鑑合格。
(二)評鑑資料來源得包括自我評鑑、同儕評鑑、行政評鑑、學生意見反映等;進行方式得包括文件審查、現場觀察、訪談或問卷調查等,以求周延。
(三)評鑑之進行與研究結果之研判,應本專業立場,考量資料性質與邏輯基礎,兼採多種方式進行,且歷程與成果兼顧。
九、評鑑參考項目如下:
(一)、教學:
(1) 教學授課時數。
(2) 教學評量結果。
(3) 授課大綱。
(4) 其他。
(二)、研究:
(1) 學術論著:包括學術期刊、學術論文、專書、翻譯等。
(2) 研究計畫:包括教育部、中央研究院、國科會及其他公私立機構委託研究計畫案。
(3) 研究獎勵:包括教育部、國科會及其他國內外研究獎勵。
(4) 其他。
(三)、服務與輔導:
(1) 校內服務:擔任校院系(所)各種代表、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協助系務、校內外各項展演活動之指導幹部、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輔導學生就業等。
(2) 校外服務:學會、協會服務、校外學術研討會服務、專題演講、專業輔導、教學指導、評審(鑑)、論文口試、論文審查、學術專業文教機構團體或民間團體之幹部、對外辦理訓練班或其他社會服務。
(3) 課業輔導、指導學生學術研究、升學等。
(4) 其他。
十、本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ㄧ、本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送院務會議核備後送校務會議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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