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修new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教師提請升等標準含表格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教師提請升等標準
96學年度第2學期第8次系務會議通過(97.06.16)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0.03.07)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4.01.12)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課程暨第4次院務會議紀錄修正通過(104.01.15)
108學年度第1學期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08.12.18)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改通過(110.05.25)
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修改通過(110.06.24)
一、本系(所)為審理所屬教師升等事宜,依據「專科以上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十七條,以及本校師範學院教師提請升等標準之規定,訂定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教師提請升等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二、本系教師提請升等,除應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外,以學術研究途徑升等者,應符合本標準方得提請升等,以其它途徑升等者,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法規辦理之。
三、依本標準計分之各項學術表現,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之相關論文。
四、本系教師升等教授,總分應達100分以上;升等副教授,總分應達80 分以上;升等助理教授,總分應達60分以上。其中A級(含)以上期刊論文得分數,升教授者合計應達50分(含)以上,升副教授者合計應達40分(含)以上,升助理教授者合計應達30分(含)以上。各項學術表現計分標準如下:
1. 期刊論文計分:
(1)發表於SCI、SSCI 或AHCI 、EI、ABI/Inform(Peer Review)論文,每篇採計50分。
(2)發表於TSSCI 、TSCI、THCI Core論文,每篇採計40 分。
(3)發表於師範學院認可的A 級期刊,每篇採計 30 分;發表於本系認可的B 級期刊,每篇採計20 分;發表於其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每篇採計10分。
本系於科技部認可之第二、三級期刊中提列10份為A級期刊送院教評會認可(如附件二),其餘科技部認可之各級期刊得為B級期刊。
(4)期刊論文著作若非單一作者時,得分計算原則如下:
a. 二位作者時,第一位或通訊作者佔70%,第二位佔50%。
b. 三位或三位以上作者時,第一位或通訊作者佔60%,第二位佔40%,第三位佔30%,第四位以後均採計10%。
2. 專書著作或專章計分:
(1)專書:具匿名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之學術專書,每冊採計50分;未具匿名審查制度出版之學術專書,每冊採計40 分。
(2)專章:具匿名審查制度正式出版之學術專章,每篇採計20 分。未具匿名審查制度出版之學術專章,每篇採計10 分。
(3)專書或專章著作若非單一作者時,按得分乘以貢獻度(需檢附本系「學術著作貢獻度協議書」,如附件一)。
3.研討會論文發表計分:
(1)發表於具審查制度之國內外國際學術研討會議論文,每篇採計10分。
(2)發表於研討會之論文並需由主辦研討會單位,於會後集結成冊公開發行且具ISBN編號者得採計20分。
以上兩項不得同時採計。
若非單一作者,必須比照期刊論文著作採計權數。
4. 其他學術研究表現計分:
(1)專案研究
a. 擔任科技部計畫主持人,每件採計20分。
b. 擔任有審查制度之行政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採計20分。無審查制度者,每件採計10 分。
(2)專利,每件採計15分。
五、本標準由系務會議研議,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學術著作合著貢獻度協議書
升等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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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等職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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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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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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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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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請按封面之作者順序排列) |
學術貢獻說明 |
貢獻度(%) |
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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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所有作者之貢獻度總計應為100%。
附件二
國立臺東大學師範學院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提請師範學院認可A級期刊
1. 《中國飲食文化》
2.《造園景觀學報》
3.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aiwan Studies》
4.《建築與規劃學報》
5.《行銷評論》
6.《電子商務研究》
7.《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and Information》
8.《規劃學報》
9.《觀光旅遊研究學刊》
10.《休閒與遊憩研究》
姓名: 單位: 送審職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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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別 |
類別 |
作者 |
著作名稱 (期刊:請填寫ISSN) (專書及研討會論文集:請填寫ISBN) |
所屬學術領域 |
出版處所或期刊名稱 |
期刊卷期(頁次) |
出版時間 |
著作類別 |
計算公式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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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著作 |
□專書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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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著作 |
□專書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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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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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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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期刊 □研討會論文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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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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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含)以上期刊論文得分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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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7條規定:送審人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至本次申請升等期間,所有個人在專業或學術上之成果,得載明於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作為送審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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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均須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二、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曾為代表作送審者,不得再作升等時之代表作。 二、一系列之相關研究之著作,得合併為代表著作,系列著作一請填寫於代表著作欄,系列著作二,請填寫於參考著作第一欄,並於著作名稱後,註明系列著作(一)、系列著作(二)。 三、無出版證明(ISBN/ISSN)之研討會論文著作或其他研究相關成果(如委託研究計畫、專業調查報告、編輯性著作(如教科書或參考書等教材研製),應列為參考資料,並以條次方式呈現。 四、依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高(五)字第1050150406號函有關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 法第21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公開」之規定。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一、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二、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三、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及第3項規定:「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爰此,無論專門著作之專書、期刊(含電子期刊)、研討會論文集,或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均應符合「公開」之規定 五、為避免送審教師發生類此投稿疑義期刊情事,並利學校查核,教育部部爰邀集學者專家,就「公開」規定之意旨,確認以:所稱「公開」係指於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可查得。如無法查得者,送審人應檢具出版發行單位送存國家圖書館或學校圖書館之各該館藏資訊,或得公開查找全文、或書目資訊之刊物網址,並提供審查意見,俾利學校檢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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