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
系主任產生及去職實施要點
86﹒06﹒11 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4.14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12.2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1.18師範學院95學年度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04.11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要點依大學法第十三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八條,以及本校系所主管產生及去職辦法訂定之。
二、在本系服務之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均列為候選人。
三、在本系服務講師以上之專任教師均具有選舉投票資格。
四、現任系主任依其意願,得不列入候選名單。
五、三年之內即將年滿六十五歲而屆齡退休之專任教師,或者任期為第二任的現任系主任,均不列入候選名單。
六、現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內,應由現任系主任召開系務會議,選舉下一任的系主任。
七、本系系主任之產生方式,應先由系務會議公推本系專任教師三人成立推舉系主任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並公推一人為召集人。並隨即進行推舉系主任之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 工作小組召集人召集全系選舉人進行公開選舉。
(二) 出席之選舉人數超過全部之選舉人的二分之一時,始得進行選舉。
(三) 選舉人只可圈選一人,得票數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者,即為當選。
(四) 若第一次選舉無人當選,則由得票數最高的兩位人選,列入第二次選舉的候選名單,隨即進行選舉。若第二高票不只一人時,應並列於第二次選舉候選名單。
第二次選舉之得票較高者,即為當選。若最高票不只一位時,則以抽籤方式決定當選系主任名單。
(五) 選舉結果由工作小組公佈,並於一週內由現任系主任或其職務代理人報請院長簽請校長聘任之。工作小組於選舉結束後,自動解散。
八、系主任採任期制,每任三年,得續任一次。
九、系主任於任期未屆滿前因故出缺或任期屆滿未及選出新任系主任時,由學院院長簽請校長聘請本系具副教授以上資格教師代理至該學期結束為原則,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依規定辦理遴選事宜。
十、系主任於任期中,經該學系專任教師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罷免,應由現任系主任於一週內召開系務會議,進行罷免議案之處理。;且系主任應迴避續任同意案或罷免案之討論及表決事宜。
經由全系專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簽請校長免兼之。
罷免案成立後,應依本要點第六點的規定,選舉下一任的系主任。
若罷免案不成立,則同一學期內,不得再提案罷免。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之相關事項,依相關辦法之規定處理。
十二、本要點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提院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