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教評會設置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89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通過(88.12.07)
93學年度第二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3.04.14)
95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5.11.23)
95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5.12.27)
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2.03.19)
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7.11.14)
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教評會修正通過(108.1.3)
一、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建立教師評審制度,特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國立臺東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以及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訂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要點。
二、本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薪級、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延長服務、借調、出國講學、研究、進修、教師評鑑、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義務之處理及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應行審議事項。
前項所列各有關審議事項,除依其他法令或本校章則另有規定外,由本委員會初審,院級教評會進行複審,校教評會進行決審。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委員會召集人及主席,餘為推選委員。本系教授優先推選為委員且教授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如教授(含當然委員)人數未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時,由系務會議自校內外教授補足,且以具有相關學術專長者為原則;其餘不足之推選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於系務會議就本系副教授及助理教授推選之。
四、教師於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中,有借調、留職停薪、休假研究或其他等事由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經懲處不得擔任教評會委員者,自動喪失擔任委員資格。若當選為委員後,即應喪失委員資格。
五、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開會時擔任主席;系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因職務關係擔任當然委員者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本系具同級教師資格代理,其代理人於審議時仍應符合低階不得高審規定。
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出席。
六、本委員會委員對於評審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內親屬或有利害關係者或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時,委員應自行迴避。
本委員會審議專任教師新聘案或升等案時,不得低階高審,低階委員就個案不得參與討論及表決。
出席委員依前二項規定迴避或因低階不得高審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迴避案件之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委員會審議案件屬專任教師新聘、升等、涉及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兼任教師解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決議時,除升等案不投票表決外,其餘均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需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通過。其他議案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委員會決議以投票方式表決時,其為空白票、廢票及棄權票者,均計入不同意票。
對於專任教授新聘案、升等教授案、解聘、停聘、不續聘、懲處、其他重大事項,本委員會因故無法達到最低開會人數以致不能召開會議時,本委員會委員差額人數應由師範學院院教評會主席指派教授補足。
本委員會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對外嚴守秘密。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說明。對審查之案件,應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對於審議事項認定有疑義時,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本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應作成會議記錄,於規定時間內併同相關資料送院、校教評會複審。
九、本委員會對審議確定未通過案件或不利於當事人之決議,除新聘教師案外,應於決議後十日內,以本校校函書面通知當事人,並敘明實質理由及救濟管道。
十、本委員會委員之遴選,應於每年六月底以前產生,其任期一學年,連選得連任;當然委員以擔任該項職務期間為任期。遴選出委員名單送人事室備查。
若委員因故喪失委員資格時,應依序由候補委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院教評會審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