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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國立台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5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通過(95.11.23

97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7.10.20

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系務會議修正通過(100.11.02

第一條、本系為建立課程規劃制度,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三條第一項與本校師範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設置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要點。

第二條、本委員會主要職掌為如下:

(一) 研訂本系及相關學程之課程。

(二) 研訂本系課程規章、評鑑辦法及相關事宜。

(三) 研訂校、院及系務會議交議課程有關之事宜。

第三條、本委員會置委員三人,任期一年,系主任為當然委員兼主席,其餘委員由專任教師互選二人擔任之。

第四條、本會成立課程諮詢顧問小組,由學生或畢業生代表、業界代表、校外委員組成,除每學期告知本會動態,本會及各學院課程有重大改革時,得諮詢小組成員或邀請列席指導。諮詢顧問小組成員為無給職。

第五條、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委員會之會議,必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親自出席始可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課程之修訂則須三分之二 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委員會之決議事項,需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送請院課程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院務會議審查,校課程委員會與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