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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要點」

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施行要點

(102.12.23)102學年度第1 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103.01.13)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01.12)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

(104.01.15)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課程暨第4次院務會議紀錄修正

(104.03.23)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

(104.04.30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課程會議修正通過

(105.11.09)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05.11.29)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明確規範學生國內校外實習相關內容,並使學生於實習過程中確實增加實務經驗,達到理論與實務相配合之目標,特依據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要點」、「校外實習課程實施要點」,訂定「國立臺東大學文化資源與休閒產業學系學生校外實習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依學生學習需求與生涯發展,校外實習分為兩類:

(一)寒暑假實習(以下簡稱A類):

學生於二年級上學期期末結束後至畢業前,利用寒暑假完成校外實習,無須額外繳交學分費,但實習時數必須達360小時(含)以上。A類校外實習課程2學分,列為本學系四年級上學期必修課程,學生選課、學分數、實習成績、實習指導教師授課鐘點,均併入四年級上學期計算。

(二)學期實習(以下簡稱B類):

學生於三年級下學期(即寒假開始),完成至少為期6個月之12學分校外全學期實習課程,唯修讀B類實習課程者須同時兼修「校外實習」必修2學分課程(即暑假亦須實習)。此外,修讀B類實習課程期間,除校方有特殊需求且經實習機構同意外,應全職於實習機構實習。

三、學生「校外實習」相關規定如下:

(一)A類實習,學生得依「文化旅遊」、「休閒事業」兩個模組課程之專長擇定實習單位。B類實習,學生必須在一、二年級修滿共70學分以上,且必修課程未有不及格者,並經實習指導委員會資格審核同意,始得參與學期實習。   

B類實習學生除獲得學期實習課程12學分外,須選擇「服務職能實務模組」課程至少13學分以上,始得完成服務職能實務模組之學分。

(二)實習單位分為「本學系安排」及「學生自行接洽」兩種。前項係指本學系統一安排接洽之實習單;後項係指學生自行接洽並經本學系核可之實習單位。

(三)實習單位以本學系安排接洽者為主。若屬同學自行接洽之實習單位,僅以旅行社、航空公司、餐廳、飯店、觀光遊樂事業、觀光行政機構等與本學系專長相符者為限(詳附件一「學生校外實習單位認定原則」),且需先繳交

(1)「實習單位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或「實習單位之公司執照影本」,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2)實習單位申請書(如附件二);

(3)實習單位簡介;並經本系實習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進行實習,否則不予承認。

(四)A類校外實習在寒暑假期間實施,可以分兩期施行,並以整個寒假或暑假為同一實習期間;但同一實習期間不得轉換實習單位,且須撰寫兩份「校外實習心得報告」(格式及內容如附件七),及繳交二份「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與時數表」(如附件六,於當次實習結束後一週內完成)。B類校外實習在三年級下學期實施,且須連續在同一實習機構實習6個月(含)以上。

(五)學生實習前,須完成本學系規定之申請程序,並經核准後,方開始計算實習時數。

(六) 學生校外實習面試作業流程如下:

 (1)本系實習指導委員會於每學期期中考前,確認實習單位參與意願,由實習單位提供實習部門、員額、工作條件、相關資格要求等。

 2)系辦統一公佈實習單位資訊,請同學選擇一實習單位面試,經面試錄取之同學,不得放棄;最終未獲任何實習單位錄取之同學,由本系安排其實習之單位。

 (3)學生完成志願選填後,應依實習單位之要求攜帶面試證明單(如附件十五)進行面試,面試後將面試證明單交回系辦存查。

 (4)無故不參加面試及媒合成功後無故放棄者,該學期不得再參加任何面試及媒合作業。

 5)學生之實習單位面試,由本系統一將名單(學生基本資料)告知各實習機構之人事單位,並安排面試事宜,學生不得自行安排前往面試,否則不予承認。

(七)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應遵守實習單位之規定與指導。如發現工作性質不符或環境不良等情形,應於一週內與本學系連繫;經協調後未獲改善者,得經報請本學系核准後,提出辭呈(須經實習單位主管蓋章)及中止實習申請書(如附件十),經本系核准後,方可中止實習;否則應完成實習工作,不得中途離職。

(八)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本系實習指導教師將不定時訪視,以一至二次為原則,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如附件十一)送交本系存參。如發現同學有欺瞞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外,並依校規予以記大過處分。

(九)校外實習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外,所需之交通費、膳宿費、保險費、職前體檢費等,由學生自行負擔;學生並須自行投保往返實習單位旅途期間之意外保險,保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二百萬元。

(十)學生自覓實習機構者,應於確定實習單位後,繳交「校外實習同意書」(如附件三,包括「實習單位同意書」、「實習學生家長同意書」)。

(十一)本系接洽安排實習機構,需面試者,應繳交實習單位主管親自簽章之「實習單位同意實習證明書」(如附件四),以及「實習學生家長同意書」(如附件九);無需面試者,只須繳交附件九「實習學生家長同意書」。

(十二)學生應於報到後一週內,郵寄「報到函」(如附件五)至系辦公室(於信封上左下角處註明「實習報到函」字樣)。報到函逾時寄達者(以郵戳為憑),逾時寄達天數之實習時數,不計入實習總時數之內。

(十三)校外實習完成後,學生應於開學後一週內,將「學生校外實習考核與時數表」(如附件六)、「校外實習月報表」(如附件十二)及「校外實習心得報告(如附件七)」繳交至系辨公室,「實習考核與時數表」須加蓋實習部門單位戳章,否則不予受理;延遲繳交者,每遲交一日,扣減實習成績總分5分。

(十四)本系之實習性質以教育為前提,若是實習內容不符合前項原則,本學系將保留是否同意學生實習之權力。

四、學生校外實習考核項目包括:

(一)學生出勤狀況。

(二)操守、工作能力、學習狀況、工作態度。

(三)「校外實習月報表」(附件十二)、「校外實習心得報告」(附件七)各一份。

(四)前述第(一)、(二)項納入實習考核表,由實習單位主管評定,佔校外實習總成績60%;第(三)項由任課老師評定分數,佔校外實習總成績40%。本系學生應於畢業前完成應修習之時數,並通過上列「校外實習成績考核」,方能取得該科目之成績。

(五)「學期實習」成績不列入「國立臺東大學學士班學業成績優良學生獎勵要點」中評比,但為獎勵實習表現優良者,納入實習成績重新排名後,居班級學業成績排名前三名者,本系得於實習成果發表會中公開表揚並頒發獎金及獎狀;已獲學校獎勵者不得重複支領

 1.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一名者,發給獎學金三千元及獎狀。

 2.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二名者,發給獎學金二千元及獎狀。

 3.各班學期學業成績第三名者,發給獎學金一千元及獎狀。

五、違反校外實習規定之處置:

(一)校外實習開始後,除有特殊原因外,學生未主動告知本系而變更實習單位,或其他違反實習規定者,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不能取得該實習課程學分外,該生之校外實習須延後實施,若因此導致延畢,由學生自行負責。學生校外實習期間,本系實習指導教師將不定時訪視,如發現同學有欺瞞情事經查證屬實者,除依校規予以處分外,須重新施作實習。

(二)學生於校外實習期間,因個人懈惰或犯錯,經實習單位糾正無效,導致實習單位認定不適合再繼續實習者,得請實習指導委員會提報本系系務會議審議後,予以下列處分:

    1.該生其已實習之時數不予計算。

2.依校規規定予以懲處,學生並應於一週內自行另覓實習單位,由學生及家長共同切結後,經本系系主任同意,始得繼續實習。

(三)學生自行洽得實習單位者,實習期間若與實習單位有共同欺瞞系上之情事(如虛報實習時數、未依規定確實實習、任意變更實習單位等),除實習時數不予計算外,並依校規嚴予懲處。

六、校外實習之承認,如無法適用上述規定時,應以個案方式提交本系實習指導委員會議討論決議。

七、學生校外實習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請參考「校外實習流程表(如附件八)」。

八、校外實習為本系之必修學分,學生以無須額外繳交實習費用為原則,校外實習指導老師訪視學生之差旅費,依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第七條之規定,由學生職涯中心編列之實習訪視費額度中支應。

九、校外實習指導老師訪視時,得視情況需要填寫「學生校外實習平時意見處理表」(如附件十三),適時介入學生實習期間所遭遇之困難與問題,並回報本系。本系無法解決之問題,悉依本校「校外實習實施要點」第六點之規定處理。

十、本要點適用於103學年度及其以後入學的學生,101學年度(含)以後入學學生選修「學期實習」課程,適用本要點規定,但「學期實習」課程12學分列入自由選修計算。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校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及教務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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